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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应向农民倾斜

第一财经日报  2012-08-22 08:55

[摘要] 在昨日的“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建议座谈会”上,参会学者和律师均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应将重心置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上,关键是要划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并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并让农民能够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

距国务院要求的年内出台期限仅剩四个月,《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的进展情况仍不为外界所知。

与官方缄默相比,民间对这部法律关注度甚高。在昨日的“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建议座谈会”上,参会学者和律师均认为,条例应将重心置于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上,关键是要划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并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并让农民能够分享土地增值的。

日前有消息称,国土资源部已将草案报送了国务院,将经过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制定执行。昨日与会学者表示,并不了解草案制定进展情况。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是公共利益,但实际上征地拆迁中80%以上都是非公共利益,对于这些土地应该采取市场交易的方式。

“草案应该明确公共利益适用征收,非公共利益适用交易,并相应制定土地交易法等配套法律。”姜明安说,否则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一起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强制征收农民土地的问题就无法解决。

作为集体土地征收条例的上位法——《土地管理法》第四次修订自2008年底正式启动以来已经过了三年多时间,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抓紧修改草案的起草工作。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只要列入城市规划的土地政府就可以征收,不仅如此,城市规划圈之外,凡是和公共设施相关的土地也由政府征收。

此外,土地管理法修正进展缓慢也造成了条例出台的合法性不足。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原所长张晓山认为,土地管理法中一些条例条文已经不适应形势,如果土地管理法不改,集体土地条例的很多规定肯定会有妥协和不彻底,也会影响条例的实施效果。

最明显的影响是对于农民的补偿,现行土地管理法对于被征地农民补偿标准过低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中央党校“三农”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徐祥临认为,土地性质改变后意味着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了,而现行政策仅仅规定保持土地不降低,这显然不够,征地后集体所获得的应该高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平均水平,应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接近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

姜明安表示,条例应该规定多元化的补偿途径,包括允许土地入股,并且规定土地增值不能全部归新土地所有人所有,而是要通过税收政策将这一部分收入归于国库,用于特定目的。

长期从事拆迁诉讼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对《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被征地农民绝大多数是拆迁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应该得到更多的保护。他建议将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惯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土地补偿费的30%归村集体所有,70%归被征收人所有,而且规定地方政府在征收和拍卖过程中发生的工作费用,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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