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有户口未必有居住权 兄妹为争居住权对簿公堂

房地产时报  2013-10-25 16:55

[摘要] 某兄妹俩原先住在本市东安路,系父亲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1965年妹妹出嫁,婚后居住在丈夫家,1968年哥哥结婚,因住房狭小,便住在妻子处,东安路房屋由父母居住。

 

 

某兄妹俩原先住在本市东安路,系父亲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1965年妹妹出嫁,婚后居住在丈夫家,1968年哥哥结婚,因住房狭小,便住在妻子处,东安路房屋由父母居住。

父母先后去世后,哥哥全家迁回东安路居住。 1995年,妹妹家动迁,被安置浦东某小区,因是期房,兄妹商定,哥哥全家先搬回其妻子原住处,妹妹全家暂时搬回东安路过渡,直到新房交房。当妹妹拿到浦东安置房后,却一直不愿从东安路房子搬走,理由是有户口,为房子的共同居住人。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哥哥不得不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妹妹在东安路房屋无居住权。

法院审理认为,妹妹户籍虽在东安路房屋内,但已享受了福利分房,且属于他处有房,判定妹妹对于东安路房屋不再享有居住权。

律师解析

本市对“共同居住人”的定义,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从该规定看出,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需要满足他处无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属居住困难。在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12条对此做出了规定:其他住房包括(一)本市他处的公有住房使用权;(二)本市他处的已购公有住房;(三)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四)因本市他处房屋拆迁获得过补偿安置;(五)在本市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本案中妹妹曾因拆迁而获得了拆迁安置房,符合上述第四条,因此属于“他处有房”范围,不能再享受东安路房屋的居住权,因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作者系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春伟)

我用手机上房天下,昆山楼市实时动态、热点新闻一网打尽!关注昆山房天下新浪官方微博,互动有好礼。

昆山房天下无线网址扫描二维码收藏昆山房天下址。 昆山房天下新浪官微扫描昆山房天下新浪官微二维码。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昆山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