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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自然人房屋依申请实名制登记操作办法

昆山日报  2014-03-18 09:23

[摘要]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方便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自2014年4月1日起实行自然人房屋依申请实名制登记。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方便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自2014年4月1日起实行自然人房屋依申请实名制登记。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由当事人自行申请房屋登记,涉及共同共有房屋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表提供相关登记证明文件,包括购房合同、发票、公证书等,经房屋登记机构核对申请表和证明文件一致无误后,依法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如当时以夫妻名义进行申请并获审批,进行房屋登记时应以夫妻双方作为申请人。

2.由申请人自行申报房屋独占、共有及共有人所占份额等,相关情况由申请人在询问表上签字确认。房屋登记机构不负责审查申请人的婚姻情况。

3.夫妻一方申请增加为房产共有人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并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婚姻证明文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夫妻一方)不同意的,夫妻另一方应申请异议登记。

4.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5.房屋登记日期在2014年4月1日之前的,房屋转移、抵押、变更、换发、补发等仍按原登记方式办理。涉及到原房屋登记权属的,由房屋登记机构负责核查、并根据当事人婚姻状况办理相关登记。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各部门,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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