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为了进一步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不断提高公积金中心服务质量,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自2010年8月18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有关规定做了如下调整:
近日,为了进一步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不断提高公积金中心服务质量,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自2010年8月18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有关规定做了如下调整:
一、取消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开具的《住房商业贷款还贷证明》
1.用于偿还在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住房商业贷款还贷证明》。还贷信息由贷款银行每月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还贷连续两个月的,暂不能办理提取。
2.目前已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还贷信息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农业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光大银行苏州分行、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苏州分行、江苏银行苏州分行、中信实业银行苏州分行、华夏银行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苏州分行、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兴业银行苏州支行、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共计14家。在上述14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仍需提供银行出具的《住房商业贷款还贷证明》。
3.首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于首次还款月份的次月15日后办理提取手续。
4.还清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还清次月15日后办理提取手续;或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还清证明”,经核实还贷信息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二、增加昆山农村商业银行承办还贷委托提取业务。目前昆山办理还贷委托提取业务的承办银行有:
三、其他未涉及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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