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苏州市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单位年检的通知》(苏房金规〔2010〕3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2010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同时,结合本次调整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年检工作。
苏房金昆〔2010〕29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苏州市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单位年检的通知》(苏房金规〔2010〕3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2010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同时,结合本次调整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下称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职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总额基数的通知》(昆财字〔2005〕287号)执行。
贯彻上级有关精神,对已实施规范津贴、补贴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上年度工资收入情况,分别实行上调或维持原有缴存标准。
(二)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月工资标准960元,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9400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企业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
(四)本年度缴存基数的调整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7月至办理调整手续当月之间月份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五)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六)调整工作自即日起开始,本通知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二、缴存单位年检
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单位,应在本次调整时,同时办理年检手续。
各单位接通知后,要加强领导,抓紧实施,于11月25日前完成缴存基数调整和年检工作。
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年检表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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