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随着“国八条”规定的“大限”的临近,各城市政府陆续公布“新房价格控制目标”,这些目标一经公布就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中新网房产频道梳理发现,这些热议的话题中“各地发布控制目标为何延缓?”、“控制目标为何变成上涨目标?”、“控制标准中为何缺失居民支付能力?”等三大焦点最受关注。
控制标准中为何缺失居民支付能力?
国务院要求地方政府公布的调控目标,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这三个因素。中新网房产频道梳理发现,已公布的房价控制目标绝大多数只提及当地GDP增速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鲜有提及居民住房支付能力。
有分析认为,房价涨幅与当地年度GDP增长或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目标挂钩,既是科学的也是可行的。但也有人指出,对于“望房兴叹”的民众来说,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才是最现实的参考标准,如果居民无法承担目前的房价,那么即便房价增幅控制在GDP增幅以内,人们还是买不起房。
政协委员、山东经济学院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郭松海表示,由于一套住房的总体价格要远大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基数不一样,尽管增幅相同,但购房者要承担的房价上涨成本要远大于增加的可支配收入。他举例称,如果一个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万元,当年度增幅为10%,则一个购房者可支配收入将增加3000元。但按照这一比例,一套总价100万元的住房总价可上涨10万元,两者相去甚远。
那么,房价调控目标该如何确定呢?有媒体评论认为,房价调控目标不应挂钩GDP而应挂钩国民收入。因为GDP是反映“国富”的指标,而房价支付主体不是国家,而是民众,因此必须用反映“民富”指标的收入来作为房价调控的目标。
也有分析认为,衡量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房价收入比”就是一个重要的指标,而且它也是国际通行的判断房价泡沫水平的工具。目前我国一线城市房价收入比明显偏高,各地如将“降低房价收入比”作为房价目标,显然更合理。或者,也可将房价与CPI挂钩,将房价控制在“不超过CPI涨幅”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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